從「政府飲用水」事件看政府採購問題的癥結

日前,涉嫌欺詐政府的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供應商)及其負責人經警方等執法部門調查後被提控,執法部門接報供應商未經合同列明的製造商批准而投標,且涉嫌以虛假文書騙取合同,涉案金額高達5294 萬元(事件)。因事件已進入法律程序,筆者無意揣測或評論案情,惟表面上的直接經濟損失雖得以控制,但事件對政府管治所造成的損害,必須通過找出問題癥結,對症下藥予以挽回。

「重聲明保證、輕盡職調查」的管理文化

在檢討政府採購機制專責小組(專責小組)記者會上,物流署長試圖解畫,聲稱現行採購規例一般不會對供應貨品的承辦商作財務審查;其就採購貨品與採購服務實行差異化管理的理據,欠缺說服力,反映主事官員的邏輯難以自洽。再從其披露的招標流程觀之,評審過程主要依賴承辦商提交的文件,包括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這種「案頭審查(desk review)」管理方式,揭示政府採購問題的癥結——如不做盡職調查(包括向第三方求證和查冊),何以防範欺詐風險?根據政府《招標承投供應貨品標準條款及條件》,承辦商在合同中需作出諸多聲明和保證,包括其申述屬真誠、真實、準確和完整,無訴訟糾紛等,更訂明「政府依賴承辦商運用其專業判斷及專長確保貨品遵守保證」。然而,試問存心欺詐政府的承辦商會懼怕作出聲明和保證嗎?事件恰恰反映「重聲明保證、輕盡職調查」的管理文化不足以應對當前公共管理的挑戰。

政府一向以為透過優化合同條文便可將責任轉嫁予承辦商,待發現聲明和保證失實後再「事後追究」。這種思維難免讓人認為官員是否怠於付出盡職調查的努力、不敢承擔盡職調查的結果?其後果是更有效的「事前防範」策略遭到摒棄,公帑未得到應有的珍視。類似管理文化亦見於不同領域,例如筆者就SmartPLAY 系統「炒場」問題提出質詢時,當局回應竟滿足於以「要求租用人聲明承諾不轉讓用場許可證」為應對手段。

「人」「事」兼治方能服衆 

政府轉用其他來源的貨品時,未相應提高警覺,反映其風險意識不足。不過問題核心不在於貨品產地,而在於當局有否恪盡職守——不論選購的是國產、港產還是海外貨品,當局都應盡職提高警惕、嚴格把關。

事實上,審計署自2001 年以來至少對物流署審計9 次,其中2012 年報告部分內容與飲用水相關,但從今次事件可見,當局僅機械式地「按建議整改」,未能從問題根源痛定思痛,舉一反三。同樣地,帳委會去年針對「復康巴士服務」的報告中,已明確要求當局強化對營運商採購的把關與監察,倘若政府能觸類旁通,為何同類問題在不同部門重演?

此外,有意見認為專責小組由財庫局長任主席,而財庫局正是物流署(即局長所指應負「主體責任」的部門)的主管政策局,如何釋除「自己人查自己人」的疑慮?中央投標委員會是否專責小組審查對象?審計署的獨立審查必然被公衆寄予厚望,其他執法部門也應隨事件的調查而各就各位。

話說回來,在特首不斷要求提高治理效能的今天,個別部門似有覺醒,例如房屋署在打擊濫用公屋方面,不再依賴租戶「沒有濫用」的聲明,而是透過鼓勵舉報、刑事化濫用行為等積極措施,成功收回近萬個單位,贏得社會認同。如今社會願意給予政府時間與空間處理今次事件,政府必須切實做到「人」「事」兼治方能服衆。

轉載自:明報《Money Mo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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