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在11月20日立法會會議上獲三讀通過。
《條例草案》目的:
- 為病人和家屬提供晚期照顧的選擇,以切合他們的意願和需要
- 提供一個契機,鼓勵市民與親人談論生死議題,制訂預設照顧計劃(Advance Care Plan,簡稱ACP),提高臨終病人生活質素
主要立法建議
- 就預設醫療指示(AMD)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DNACPR)的立法框架訂定條文,並加強其保障
- 就AMD和DNACPR,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包括非專業施救者)提供保障
11月20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身為法案委員會的委員,筆者建議局方在18個月的準備期內就《條例草案》以下方面多作公眾解說:
AMD採取的「慎入易出」原則
「慎入易出」原則:
就訂立指示提供嚴謹保障,亦就訂立者其後改變主意撤銷指示予以便利
「慎入」 |
「易出」 |
|
|
AMD和DNACPR的分別
AMD |
DNACPR |
|
|
|
原因: 一般在千鈞一髮之際,或者是在醫院以外的環境使用,所以規定必須是方便取得的紙本方式,以便施救者(一般是消防人員)知所遵循 |
|
- |
法律保障及法律責任
法律保障 |
法律責任 |
|
|
筆者其他意見
- 現時AMD在普通法下被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並沒有香港法例或案例清楚訂明AMD的法律地位;《條例草案》參考了有關普通法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後編撰為成文法,以明確相關的法律保障,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 《條例草案》彰顯了「好人法」的部分精神(《民法典》第184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免除施救者不必要的顧慮,讓施救者更樂意和更容易就是否施救作出判斷
- 立法的目的並非只為促使更多人訂立AMD,也不是為了節省醫療資源,而是要尊重病人就晚期照顧,特別是有關維持生命治療的意願;因此,不應只以訂立AMD的「數量」作爲衡量政策及立法成效的依據
政府新聞公報: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11/20/P20241120005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