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家庭倫理價值 維護香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婚姻制度

在2025年2月12日立法會會議上,筆者就何君堯議員的「守護本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議案發表了看法和建議。

已獲通過的議案措辭

本會促請特區政府擁護《憲法》和《基本法》,堅決守護本港“一 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防範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

  1. 從婚育文化看婚姻制度
  • 習主席指示,要積極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加強對年輕人婚戀觀、生育觀、家庭觀的引導,以及家庭家教家風建設
  • 自然生育能力只會於一男一女中產生,所以「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是我國「家庭」文化的核心
  1. 從法律層面看婚姻制度
  • 《憲法》和《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基礎。《憲法》明確指出,婚姻、家庭受國家的保護;《基本法》關於婚姻制度的原則及精神與《憲法》一脈相承
  • 香港《婚姻條例》明文規定「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
  • 終審法院(終院)在2023年「岑子杰訴律政司司長」一案(「岑子杰」案)中一致裁決,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第37條及《人權法案》第19(2)條受憲法保障及保證的婚姻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
  • 雖然終院裁定政府有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認可,但「法律認可」並不等於同性伴侶被賦予與異性婚姻相同的權利
  1. 終院少數裁決值得深思
  •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岑子杰」案中提及:(1) 無意裁定同性伴侶關係在香港不獲承認此事本身構成《人權法案》第14條所述對私生活的侵擾;(2) 不確定對政府及立法機構(不論其看法為何)施加僵化的憲制責任要求積極立法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是否香港發展《人權法案》第14條有關保護私生活的法律的正確方向
  • 筆者認為《人權法案》第14條僅在於保護私生活不得被無理或非法侵擾,著重點是同性伴侶關係不受歧視,而獲得私生活的不受侵擾
  • 終院常任法官林文瀚對於法庭藉劃分「核心權利」與「附屬權 利」去為未來路向提供指引大有保留,其中之一的原因是「結果是新制度實質上將無法與婚姻區分」
  1. 終院暫停執行令(Suspension Order)的深意
  • 終審法院給予當局長達兩年的準備時間設立替代框架,並容許當局在有強烈理據情況下,申請延期,亦接納政府享有彈性的空間酌情決定待制訂替代框架內容,反映法庭深明議題的複雜性和可能產生的爭議性,在短時間內難以取得各持份者的共識

筆者建議

  • 當局訂立替代框架時必須作充分諮詢,慎重進行,必要時可援引終院暫停執行令給予政府當局的彈性、酌情處理空間
  • 行政、立法和社會各界必須正視,力求在尊重傳統、尊重法治、尊重各持份者之間取得平衡

** BP大平台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Posted in 未分類 Tagged 文章群組:

發佈留言

您無須註冊,只需要提供電郵地址即可發表留言,您提供的電郵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