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附屬法例不增加或改變國安公署現有權力 不影響受以上法律保障之人權自由

剛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及司法及法律事務聯席會議,介紹政府準備制訂的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內容,並聽取議員意見。感謝議員的支持和寶貴建議。

我分享了一些重要的背景、法律基礎和原則。根據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這是一項持續性的責任。《香港國安法》第5章也詳細列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的職責及相關條文,國安公署在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機制中,扮演十分重要和關鍵的角色。

政府會就兩方面制定附屬法例。第一,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制定附屬法例,讓國安公署更有效實施其職責。第二,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2條,由行政長官指定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為禁地,並會清晰界定地點及相關範圍。

我要特別強調兩點:法律上任何附屬法例均不可與《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有任何不相符之處。故此,附屬法例必然絕對不會也不可能增加或改變國安公署現有的權力;也不會影響受以上法律保障的人權自由。

為了盡早履行特區的憲制責任,有關附屬法例將在刊憲後即時生效,並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聯席會議開場發言全文:https://www.info.gov.hk/....../202505/12/P2025051200532.htm

發佈留言

您無須註冊,只需要提供電郵地址即可發表留言,您提供的電郵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