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佈、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的案件剛於今天(12月15日)由三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歷經長達156日的公開審訊,且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在8月18日至28日完成結案陳詞后,指定法官花了近4個月時間,細心考慮了極大量的證物證據、相關法律,以及各方的充分陳詞才作出有罪判決。反映法院審訊和判決以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體現了香港的法治精神。
《基本法》第85條規定,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所有刑事案件審訊中,法院嚴格依照法律及證據,控方必須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法院才可將被告人定罪。此標準同樣適用於黎智英案。裁決理由書新聞摘要明確指出,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反觀,經過深入盤問,法庭裁定每一位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法庭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單純考慮有關的法律和案中證據,以決定控方是否已把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由此可見,「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根本完全無關。
《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筆者作為立法會議員,全程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可以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與尊重及保障人權並行不悖,也見證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認真履職盡責,致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事實上,安全是發展的前提,是促進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