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出席亞洲法律史學會成立禮 強調香港普通法具國際聲譽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社交平台撰文指,「告諸往而知來者。」從法律史的角度出發,研究法律與法律制度從何而來,除了是加深了解,更是一種面向未來的遠見。今早他很榮幸出席亞洲法律史學會(Asian Legal History Association)成立典禮,與來自17個司法管轄區、21所頂尖法律學院及學術機構代表,以及來自世界各地傑出學者、歷史學家和法律專業人士,見證學會在香港成立的歷史時刻。

林定國指,法律史為何重要?就他個人而言,旅行時特別喜歡研讀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歷史,讓林定國可以從不同社會的法律發展歷程中,了解人們如何看待公義。對一個法律制度而言,法律史既可作為鏡子,也是一個指南針。今天我們所依賴的許多基本原則和價值,例如自然公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獨立、人權保障等,都深受過去數百年累積的經驗和教訓所影響。每一項立法,都是因應社會發展和價值演變而制定;每一份法庭判決,也都建立於前人一代又一代累積的先例基礎之上。

亞洲作為世界上最大且最多元的洲份,涵蓋極為豐富的法律制度與傳統,包括大陸法、普通法及伊斯蘭教法。這種深厚的法律多樣性,賦予亞洲獨特的靈活性與適應力,能更有效回應當代議題。

事實上,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發展歷程,本身就是法律史上一個極為精彩的故事。這個故事始於183年前,也就是1843年。香港在英國殖民統治下,制定了《最高法院條例》(Supreme Court Ordinance,1844年第15號),英格蘭法律在香港全面生效,但其中有一項重要條款列明,如有不適用於本地情況或香港居民者,則屬例外。這項例外為定居香港的華裔人士保留空間,使其可訴諸中國傳統法律與習俗。正是這項例外安排,促使香港法院發展出一套屬於香港本身的普通法體系。

百多年後,為迎接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基本法》於1990年頒布。時至1997年,《基本法》第8條訂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這項重要規定讓普通法繼續構成香港法律的一部分。

同樣重要的是,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審判權和終審權,而終審權則由新設立的終審法院行使。《基本法》亦設立了特別安排,第82條規定,終審法院可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92條則更廣泛地規定,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以及第84條規定,香港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判例。這些規定都為香港普通法的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正如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指出,在1997年7月1日之後的新憲制秩序下,香港法院繼續借助於海外司法論述,至關重要。這包括不同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終審上訴法院的判決,以及歐洲人權法院等超國家法院(supra-national courts)的裁決。與此同時,香港法院亦以自身極高質素的司法論述,回饋普通法世界。2018年至2026年2月10日間,共有66宗香港法院判決被海外法院引用或採用,包括英國、澳洲、新西蘭、新加坡、加拿大及杜拜的法院。

從歷史脈絡看,經過183年多的發展,香港已建立起自身獨特的普通法制度,在國際上享有極高聲譽,並具有鮮明的國際化特色。我深信這亦是亞洲法律史學會選擇香港作為基地的原因。學會為學者與業界人士提供一個獨特而專門的平台,研究法律原則與制度如何在亞洲不同文化及司法管轄區之間流轉、互動及轉化。林定國指,深信亞洲法律史學會,將為亞洲以至其他地區的法律研究與交流,作出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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