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域外國家發表所謂「紀念南海仲裁案裁決」十周年聯合聲明後,李浩然撰寫了五篇中英對照文章,彙編成《五論南海仲裁案 法理觀點的分析》專題報告,並於日前接受商業電台《人民大道中》節目訪問,進一步分享法律觀察,嘗試就該裁決的核心質疑與討論作出系統梳理。
報告從五個面向展開分析。首先是有關管轄權的爭議,即仲裁庭是否具備審理基礎。國際法一向遵循「無管轄權,則無裁判權」的基本原則。報告列出三項法律依據:中菲南海爭議實質涉及領土主權歸屬,不屬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範疇;中國早於2006年依《公約》第298條作出排除性聲明,明確將海域劃界等爭端排除於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中菲自2002年《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及一系列雙邊文件中,已確認通過協商談判處理爭議的共識。報告認為,上述三點均否定仲裁庭的管轄權,管轄權自始不存在,裁決自然無效。
第二個面向是仲裁程序的正當性與代表性。國際仲裁的正當性通常與程序正義、當事方參與及仲裁庭組成的公正性密切相關。報告指出,本案仲裁程序的啟動本質上是對《公約》強制程序的濫用;菲律賓2013年單方面提起仲裁,未履行事先充分交換意見的必要前提,不具備啟動仲裁的法律要件。更甚者,時任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指定了5名仲裁員中的4名,餘下1名由菲律賓指定;最終仲裁庭成員幾乎由歐洲人士壟斷,無一來自亞洲,代表性失衡。當仲裁庭在僅有單方參與的情況下推進程序、由具有明顯政治傾向的人士主導組建、組成結構嚴重失衡時,其裁決的公正性與權威性自然無從談起,法律效力難以成立。
第三個面向涉及實體法適用,即對島礁認定與歷史性權利的解釋分歧。仲裁庭對《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採取嚴苛標準,將具備維持人類生活和經濟活動的太平島降格為「岩礁」。若依同一標準,許多已獲國際社會承認的「島嶼」亦應被視為「岩礁」,例如美國的中途島、威克島、賈維斯島,以及日本的沖之鳥礁等。同時,仲裁庭忽視了南沙群島在地理、歷史與法律上構成整體的基本事實,並否定中國基於歷史積澱和國際法依據(如《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所累積的權益,違背國際法中關於歷史性權利應予尊重的原則。
第四個面向是國際規則適用標準是否一致的討論。部分域外國家高喊「基於規則的秩序」的聯合聲明,實則是「合則用,不合則棄」的雙重標準典範。在南海問題上,美國並非《公約》締約國,自身未承擔相應條約義務,卻以《公約》標準要求他國;日本則以人工加固漲潮時僅約10平方米、且無法維持人類生存的「沖之鳥礁」包裝為「島嶼」,藉此主張約40萬平方公里專屬經濟區,卻反過來支持南海仲裁裁決——該裁決將面積約50萬平方米、具淡水資源,且長期有人居住生活的太平島判定為「岩礁」。這種標準的不一致,顯示地緣政治考量對國際法規則適用造成的干擾。
第五個面向是裁決在司法實務與學理討論中的位置。報告指出,一份真正具有法律權威與說服力的裁決,理應能影響並塑造後續的國家實踐與國際司法裁判。然而,十年來的國際司法實踐顯示,包括國際法院與國際海洋法法庭在內的主要國際司法機構,在後續裁判中普遍未將該裁決作為權威判例引用;國際法學界亦對其條約解釋方法提出多項學術質疑。在此背景下,《南海仲裁案裁決新批駁》報告選擇在香港發布,凸顯香港作為聯通世界的國際中立司法平台之獨特角色,得以向全球多元受眾客觀呈現法理觀點。
李浩然表示,維護國際法治的核心,在於維護主權平等、和平共處與協商合作的精神。他期盼通過客觀的法理分析,整理南海仲裁案裁決的核心爭議,供各界理性釐清相關爭端的法理事實。
資料來源:李浩然博士 F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