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警區人員於11月7日晚在砵蘭街一帶進行反罪惡巡邏及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行動。行動中,人員發現一名男子在道路上駕駛非法電動可移動工具, 該名男子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被捕。人員並扣查涉案一部電動單車。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可與一般汽車共同在路面上使用;亦不可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容易造成交通意外,引致騎乘者本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傷 。

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觸犯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2個月及罰款10,000元,市民顧己及人,切勿以身試法。

旺角警區會繼續打擊在道路上不負責任的違例行為,確保市民路上安全。

「路上零意外、香港人人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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