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日前與常任秘書長林雪麗、副秘書長劉思敏等一同出席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會議,解說《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的理念和要點。該規例是為落實行政長官在去年施政報告提出的部門首長責任制和相關的調查機制 (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而訂立。
會上多名議員關注兩大範疇,包括第二級調查由獨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進行,會否就調查設定完成時限;以及規例列明調查小組有權調查任何人士,會否出現涉事公務員不合作、不配合調查的情況。
楊何蓓茵回應時從兩個層面作出解釋。她指出,當局關注調查的時效性,即如何有效率、有效能地進行以查出事件真相,但因應不同事件需要的時間及複雜性各異,當局不建議在規例「寫死」調查所需時間。她相信,啟動第二級調查的主要官員在訂定調查小組的職權範圍時,一定會考慮並在合適時訂立調查所需的時間。
至於公務員配合調查的問題,楊何蓓茵表示,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被賦權進行第二級調查,組成調查小組後進行調查時,沒有任何誘因拖延有關調查工作。同時,由於預計絕大部分被調查的人員均是公務員,當局會清晰指出與調查小組合作既是責任,也是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必須全心全意作出配合,否則等於沒有盡到工作職責,這就涉及不當行為,會招致紀律處分。
楊何蓓茵亦強調,調查機制只是一個備用部分,如果部門管理制度有良好成效,應可避免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嚴重問題,調查機制也不需要經常啟動。她期望,透過落實部門首長責任制及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能進一步強化部門管理效能,鞏固以民為本的公務員服務文化,讓公務員積極作為、切實為市民謀福祉的專業形象更深入民心。
資料來源:楊何蓓茵 F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