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新附屬法例不涉新增權力 只為釐清國安罪行判斷機制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6月8日聯同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介紹將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的新附屬法例內容。

林定國表示,訂立附屬法例的最主要目的,是更清晰地說明既有的行政長官證明書制度,適用於判斷在個別案件中,基於該案件的獨特事實性質,涉及的刑事罪行是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他強調,建議的附屬法例不涉及新增權力或制度、罪行和罰則,亦不會影響奉公守法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機構的正常運作,其功能在於釐清現行法律機制,增加執法和司法程序上的確定性。

林定國指出,附屬法例聚焦《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條(d)款下,什麼是「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根據終審法院伍巧怡案案例,若某宗案件的客觀事實顯示有關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有關罪行便應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他表示,按《香港國安法》第47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是需要和應該由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作出定斷,行政長官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而司法機關亦按既定普通法原則一向尊重行政機關對於國家安全的評估與判斷。

按照建議,假若某罪行在個別案件中,被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判定屬危害國安罪行,《香港國安法》以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法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程序和規定,亦將適用於該罪行及相關案件。

林定國特別強調,行政長官證明書只是就犯罪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作出認定,至於被告人是否有罪,仍然是由法院依法獨立進行審判後裁定。控方仍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了被控的罪行,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合法辯護的權利不受任何影響。

林定國表示,持續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他留意到網上就附屬法例有一些誤解,甚至出現不實言論,他表示,特區政府會繼續以事實和法律依據作出清晰解說,讓社會準確理解附屬法例的目的、內容和實際效果。

聽取委員意見後,特區政府會盡快敲定附屬法例條文。林定國表示,附屬法例將按「先訂立、後審議」原則,一經刊憲馬上生效,以盡早持續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資料來源:林定國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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