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日前到立法會動議二讀《202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改革刑事法律程序中普通法豁除傳聞證據的規則。
林定國表示,條例草案的根本目的,是透過在若干指明情況下規定傳聞證據可予接納,以消除普通法規則過於僵化的弊端。傳聞證據一旦獲接納,即由事實裁斷者(即高等法院審訊中的陪審團,或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審訊中的原審法官)衡量其可信性及應佔分量。
他表示,所謂「傳聞證據」,是指某人在法庭以外作出的陳述,被用作呈堂證據,以證明內容屬實。在現行法律下,除非屬於符合成文法或普通法所容許的少數例外情況,否則根據普通法「傳聞規則」,傳聞證據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一般都不會獲法庭接納。傳聞規則的原意,是確保各方可以透過盤問,測試證人的可信性及其證供的準確性。然而,多年來不少學者、執業者及法官均批評傳聞規則欠缺彈性、複雜和例外規定不清晰。在實務運作上,有時會令一些本來對裁斷被告是否有罪具關聯性和有力的證據,但由於不屬於現有狹窄的例外情況而不能被法庭考慮。即使按一般日常生活的標準來看,這些證據會被視為準確和可靠,亦難以呈堂,從而引發不公的結果。
他提到,最典型的例子是涉及易受傷害證人的案件:例如兒童、因精神狀況或嚴重創傷而不適宜出庭作供的受害人。由於無法出庭接受盤問,他們在案發後向警方所作的證人供詞,單單因為屬於傳聞證據,往往無法呈堂。面對類似問題,多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英格蘭及新西蘭,已先後就傳聞規則進行改革,改以成文法訂定一套有條件的接納機制。
在香港,為了改革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規則,法改會於2009年發表報告書,提出一套立法改革建議。政府曾提交《2018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但最終因未能趕及完成立法程序而失效。其後,律政司重新審視法改會的建議,詳細考慮《2018年條例草案》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以及立法會其後的討論內容,並結合最新的法律及政策發展後,擬備了目前的《條例草案》。
林定國指出,現時提出的改革方案,是要在避免因傳聞規則過於僵硬而出現不公的情況,和保障被告利益之間,取得一個適當的平衡:容許在證人真正無法作供時,讓法庭在符合嚴格的必要性及可靠性門檻條件,以及證案價值大於潛在不利影響的前提下,酌情接納合適的傳聞證據,讓一些本身不能親自出庭或以另一合乎規定的方式作供,尤其是因精神狀況或受嚴重創傷而不適宜作供的人,仍有機會讓法庭聽到與案件有關的聲音;在確保公平審訊的同時,更貼近事實真相,兼顧被告權利、受害人利益及整體社會對司法公義的期望。
資料來源:林定國 F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