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4月28日),旺角警區於洗衣街及弼街一帶進行交通管制期間,發現一名年約40歲本地男子在馬路上騎行一輛電動單車,於是將該男子截停,並以下列相關罪行作出拘捕:
1.「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
2.「駕駛未有登記車輛」;
3.「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及
4.「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可與一般汽車共同在路面上行駛;亦不可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EMD*)容易造成交通意外,引致騎乘者本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傷。
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2個月及罰款10,000元,請市民顧己及人,切勿以身試法。
旺角警區會繼續打擊在道路上不負責任的違例行為,確保市民路上安全。
「路上0意外、香港人人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