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5月12日),旺角警區人員於在海泓道巡邏期間,發現一名男子在道路上駕駛非法電動可移動工具,於是以涉嫌1「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2「駕駛未有登記車輛」、3「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4「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將其拘捕,並扣查一部涉案電動單車。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可與一般汽車 共同在路面上使用;亦不可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容易造成交通意外 ,引致騎乘者本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傷。
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觸犯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2個月及罰款10,000元 ,市民顧己及人,切勿以身試法。旺角警區會繼續打擊在道路上不負責任的違例行為,確保道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