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就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向立法會作簡介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他與律政司司長就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作出簡介。

鄧炳強指出,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以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特區政府一直持續檢視現行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一旦發現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或有需要釐清相關機制或細節,會適時提出改善建議。

他指出,特區政府認為有必要以訂立附屬法例的形式,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訂立附屬法例的目的,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並為更有效地實施《國安條例》第7(d)條以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中的國安罪行相關規定。他表示,特區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主要是為清楚述明上述機制,細化相關程序事宜,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

鄧炳強解釋,附屬法例是基於《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的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行政長官有權就某項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

他強調,《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特區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條文,均屬現有及行之有效的規定。附屬法例並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的適用範圍,沒有擴充「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定義,沒有新增任何刑事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

鄧炳強表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法律中的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規定只適用於一小撮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歹徒,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他認為,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清楚述明有關機制,能夠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香港特區應儘早完成相關附屬法例的立法程序,「早一日,得一日」,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資料來源:鄧炳強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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