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凱傑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提三項技術質詢 促釐清北都條例草案條文表述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北部都會區發展條例草案》,范凱傑在會上就第10條、第9(2)條及第12(1)條的條文表述與運作機制,向局方提出多項技術性質詢,以確保法例清晰明確、避免歧義。

針對《條例草案》第10條,范凱傑關注應在法例明訂新增的祖堂司理在齊人時收取收回土地補償機制,不會改變祖堂司理與成員之間的權責。他指按政府的政策原意,第10條的運作不會影響司理與成員之間的法律權益與關係,但草案未充分釐清在有祖堂成員反對的情況下,該機制如何具體操作。從文件顯示,局方的確有預期的情況是,司理齊人時政府可付款,但祖堂個別成員或會提出反對。他促請政府進一步澄清,第10條的運作不會影響祖堂司理作為中國傳統信託的責任,亦不會損害信託人責任及成員的合法權利,並建議在條文中更清晰地明確司理與成員之間的權責不會因第10條而有所改變。

至於《條例草案》第9(2)條與《收回土地補償規例》草擬本第5條的對應關係,范凱傑指出第9(2)條涉及補償額的計算,與規例草擬本第5條互相對照,但現時條文表述較為繁複,容易造成理解困難。他雖獲律政司同事澄清兩者關係,但為減少歧義,建議在規例中直接草擬清晰字眼,盡量採納第9(2)條的相關原文描述,使賦權條文與規例字眼盡量對應,避免互相參照造成的混淆與歧義。

就《條例草案》第12(1)條,范凱傑提到第12(1)(a)及(b)條所訂的「條件滿全」僅為啟動門檻,滿足後建築事務監督可進一步考慮是否行使《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2(1)條的權力,而非強制必須行使。他指現時條文將第42(1)條「如認為因情況特殊而適宜」的表述轉化為條件式寫法,或會引致理解偏差,建議局方考慮調整第12(1)(a)及(b)條的表述方式,盡量貼近原有法例的表迹方式,以減少因調適現有法例而可能產生的歧義,確保條文與《建築物條例》原有機制無縫銜接。他期望透過委員會的嚴謹審議,進一步完善條例草案的條文設計,為北部都會區的發展提供清晰、穩健的法律基礎。

資料來源:范凱傑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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